某市松花江酒厂生产一种注册商标为“绿洲”牌的名酒,畅销于中国香港、南亚地区。同一城市的三江口酒厂,随后也推出了商标图案与前者极其相似但未经注册的“绿洲”牌酒,并且质地优于前者,也出口到香港等地,严重影响了前者的出口,使其损失正常应得利润50万港元。于是,前者派人与后者交涉,要求后者立即停止此种行为。后者不但不予停止,反而声称这是以质取胜的正当商业竞争。无奈,前者向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

问: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做出怎样的处理?为什么?

时间:2023-09-24 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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