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享有对贷款合同的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归还贷款时,可以中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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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贷款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称不安抗辩权),中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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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在( )情况下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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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以下行使了不安抗辩权的一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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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发生某些情形时可以中止合同。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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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情况之一的,可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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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在行使贷款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时负有的法定义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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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抗辩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借款人行使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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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确认证据证明借款人有特定情形时,贷款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下列属于此类情形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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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保证人在行使先诉抗辩权时,债务人的不能履行由()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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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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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此无需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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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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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出现下列哪些情形之一时,贷款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称不安抗辩权),中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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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负有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贷款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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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审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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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债务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此负有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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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1日,某银行与甲公司达成贷款协议,贷款期限为6个月,到期日为2001年8月1日。乙公司也在该贷款合同上签字盖章,表示愿意为甲公司的该笔贷款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的担保,保证期间约定为“直至主债务本息偿清为止”,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还款,银行多次向甲公司追偿无果,于2002年6月将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乙公司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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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并未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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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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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形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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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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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审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判断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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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贷款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称不安抗辩权),中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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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以下行驶了不安抗辩权的一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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