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7日,在全国高考第一场考试前,张某因欠学校150元书学费,学校带队老师刘某拒绝将准考证发给张某。随后,张某请人将200元交给校长,才拿到准考证。但此时已超过进入考场的最后时间,张某错过了第一场考试,其语文成绩被计为0分。2004年7月12日,张某以侵犯受教育权、发展权为由,将该中学及带队老师刘某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要求该中学赔偿原告张某某高考报名费2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15219元。关于此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 带队老师刘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该纠纷的责任由该中学承担 B . 受教育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一项权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因此不能将受教育权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C . 学生申请参加高考并且教育考试机构给予允许,构成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学生所在学校只是受教育考试机构委托发放准考证,因此学校无权因其与学生之间的民事纠纷扣发准考证 D . 受教育权的内容按照时间顺序可以分为开始阶段的学习机会权、过程阶段的学习条件权和结束阶段的学习成功权 E . 学生未缴足学费,学校当然有权拒发准考证,法院判决有误

时间:2022-09-11 21:55:38 所属题库: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网上法律知识竞赛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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