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未按规定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或者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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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当事人委托的,应当指定( )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一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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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I.申请报告 II.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 III.符合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 IV.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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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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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Ⅰ.申请报告 Ⅱ.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 Ⅲ.符合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 Ⅳ.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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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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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 )等监管措施。 Ⅰ.监管谈话 Ⅱ.出具警示函 Ⅲ.责令定期报告 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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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I.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就中国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按照内部程序向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 Ⅱ.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买卖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或者牟取其他不当利益 Ⅲ.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诚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诚信监管 Ⅳ.被责令改正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在改正期间,不再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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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应当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情形包括( )。 Ⅰ.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Ⅱ.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Ⅲ.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Ⅳ.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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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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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并将以下()事项记入其诚信档案。 Ⅰ.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 Ⅱ.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委托人违反公司治理有关规定、相关资产状况的 Ⅲ.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证券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Ⅳ.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出现较大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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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Ⅰ.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Ⅱ.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Ⅲ.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 Ⅳ.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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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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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应当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情形包括( )。 Ⅰ.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 Ⅱ.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Ⅲ.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Ⅳ.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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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等监管措施。 Ⅰ.监管谈话 Ⅱ.出具警示函 Ⅲ.责令改正 Ⅳ.责令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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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并将以下( )事项记入其诚信档案。 I.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 II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委托人违反公司治理有关规定、相关资产状况的 III.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证券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IV.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出现较大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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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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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 )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I.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 II.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III.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 IV.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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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基本文件有()。 Ⅰ.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并购重组业务负责人的简历 Ⅱ.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 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Ⅳ.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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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规定的关注要点是对财务顾问从事相关并购重组业务的最低要求,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全面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充分分析和揭示风险。财务顾问主办人未按规定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或者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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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人。A.5B.7C.10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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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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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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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Ⅰ.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Ⅱ.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Ⅲ.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Ⅳ.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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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时,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