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户报告制度规定会员报告界限为:当会员某品种投机持仓合约的数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以上(含本数)时,应向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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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户报告制度规定,当客户某期货品种投机持仓合约的数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的()以上(含本数)时,应向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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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会员和客户应主动于()向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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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结算会员客户的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客户未报告的,非结算会员依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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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75%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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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和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的报告界限,应主动在下一交易日()点前向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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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交易中的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在限仓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过大时,必须向交易所报告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的一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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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5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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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易所的会员和投资者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会员和投资者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9:00时前向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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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交易所经纪会员头寸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时,应向交易所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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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期货交易散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需要向交易所申报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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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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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履行的定期报告义务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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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大户报告制度的具体规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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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某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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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大户报告制度规定,当会员或客户的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时,会员或客户应该向期货交易所报告自己的资金情况、持有未平仓合约情况,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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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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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交易中的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在限仓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过大时,必须向交易所报告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的一种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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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大户报告制度,当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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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的()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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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并判断大户交易风险状况的风险控制制度被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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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大户报告制度规定,当会员或客户的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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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期货交易所的大户报告制度规定,当会员或客户的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数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以上(含本数)时,应向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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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品期货交易所大户报告制度的规定,会员或投资者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时,需向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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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户报告制度中,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头寸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量()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