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调出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及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调出前()日内,凭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要求文件,向北京市植物保护站及其授权的县(区)植物保护站报检,经检疫合格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准调出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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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提出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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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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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规定,种苗繁育基地所用的野生、栽培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插条、接穗、砧木、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繁殖材料,不得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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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携带或托运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申报,须提供经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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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北京市单位和个人需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向市植物保护站及其授权的县(区)植物保护站提出检疫申请,由市植物保护站向调入单位或个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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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调运之前,不用经过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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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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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可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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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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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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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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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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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单位和个人,从国外引进农业植物种苗及繁殖材料的,由()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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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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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如何进行隔离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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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中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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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从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确认的地点和措施进行种植。对可能潜伏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一年生植物必须隔离试种(),多年生植物至少隔离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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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集中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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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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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禁止使用带有()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者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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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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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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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规定,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集中种植。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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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交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一律凭省(地、县)植物检疫机构核发的在有效期限内的“植物检疫证书”交寄。()此题为判断题(对,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