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

A.签订、执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B.签订、履行、更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C.订立、执行、更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D.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时间:2024-02-20 12: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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