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具备五个条件:()

A.省分公司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 B.省分公司批准同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C.该机构近两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且其上级中心支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D.至少配备1台农业保险专用车辆,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基层服务网络,或与村委会、农金室签订农业保险服务协议; E.配备符合要求的农业保险专职人员,500万元以下不少于3名专职人员;500-1000万元不少于5名专职人员;1000万元以上每增加200万元,应至少增加配置1名专职人员。

时间:2024-03-15 15: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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