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2007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一间分给女儿。2008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中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2010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 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财产。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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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29 14: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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