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在船舶抵达港口递交NR一段时间后,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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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若船舶不能在规定的解约日前抵达装货港,承租人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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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船舶必须到达指定地点的不同,航次租船合同可分为()。 Ⅰ.港口合同;Ⅱ.泊位合同;Ⅱ.锚地合同;Ⅳ.港口商业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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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航次租船合同为“港口合同”,则船舶只要到达(),即使没有到达承租人指示的实际进行装卸作业的地点,也视为船舶已到达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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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条件下,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包括()。 Ⅰ.约定装卸日数; Ⅱ.约定船舶装卸定额; Ⅲ.约定按港口习惯尽快装卸; Ⅳ.约定以船舶能够收货或交货的速度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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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有(),若船舶在受载期开始之前抵达装货港,但承租人并没有备妥货物,对船舶等待装货的时间损失,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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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船舶必须到达指定地点的不同,航次租船合同可分为()。 Ⅰ.港口合同; Ⅱ.泊位合同; Ⅲ.锚地合同; Ⅳ.港口商业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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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船舶的实际载货量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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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通常规定,在船舶抵达装货港口递交NOR一段时间后,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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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为了避免因港口拥挤,船舶不能靠泊而产生的船期损失,常常要求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加入()等条款。 Ⅰ.到达即可靠泊;Ⅱ.到达无需等泊;Ⅲ.等待泊位损失的时间计入装/卸时间;Ⅳ.不论靠泊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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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都规定,在船长向承租人或其代理人递交了()之后,经过一段通知时间,开始计算装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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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若承租人指定的泊位能够保证完成卸货作业,但在卸货过程中,根据港口主管部门要求,船舶发生了移泊,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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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订有“不论靠泊与否”条款,根据《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的解释,船舶在到达后不能立即进入装卸泊位,(),即可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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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如果船舶未能在()之前抵达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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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为了避免因港口拥挤,船舶不能靠泊而产生的船期损失,常常要求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加入()等条款。Ⅰ.到达即可靠泊;Ⅱ.到达无需等泊;Ⅲ.等待泊位损失的时间计入装/卸时间;Ⅳ.不论靠泊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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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合同下,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是承租人宣布船舶已经对装卸工作准备就绪,可以进行装卸作业;另一方面意味着滞期时间可以按合同规定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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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泊位租船合同下,船舶出租人起算装卸时间,船舶必须是一艘抵达泊位的船舶,如果船舶没有抵达合同指定的泊位,不论船舶离此泊位有多近,均不算抵达指定的地点,因此也不能起算装卸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泊位拥挤、天气不良、航道堵塞使船舶不能靠上泊位的时间损失风险是由出租人承担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订有()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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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如果船舶未能在解约日之前抵达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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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载期是船舶在租船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到达约定的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期限。船舶在受载期这一段时间内的任意一天到达装货港都是租约允许的,无论是受载期的第一天还是最后一天,船舶抵达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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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船舶必须到达指定地点的不同,航次租船合同可分为“__”。①港口合同;②泊位合同;②锚地合同;④港口商业区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