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上市公司,2×15年1月1日,外购位于甲地块上的一栋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楼,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2×15年3月1日,购入乙地块和丙地块,分别用于开发对外出售的住宅楼和写字楼,至2×16年12月31日,该住宅楼和写字楼尚未开发完成;2×16年1月1日,购入丁地块,作为办公区的绿化用地,至2×16年12月31日,丁地块的绿化已经完成,假定不考虑其他凶素,下列各项中,长江公司2×16年12月31日应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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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1月1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B市C县规划区内一地块,从事住宅楼开发建设。并于次日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合同约定2014年3月1日开始动工建设。后由于开发公司原因,该项目直到2015年5月1日才开始动工建设。同时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提高整体投资效益,准备将临街的地块建成商业门市。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规定,A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能采取的出让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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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1月1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B市C县规划区内一地块,从事住宅楼开发建设。并于次日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合同约定2014年3月1日开始动工建设。后由于开发公司原因,该项目直到2015年5月1日才开始动工建设。同时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提高整体投资效益,准备将临街的地块建成商业门市。经同意,A房地产开发公司改变该项目部分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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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上市公司,2014年1月1日,外购位于甲地块上的一栋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楼,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2014年3月1日,购入乙地块和丙地块,分别用于开发对外出售的住宅楼和写字楼,至2015年12月31日,该住宅楼和写字楼尚未开发完成;2015年1月1日,购入丁地块,作为办公区的绿化用地,至2015年12月31日,丁地块的绿化已经完成,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大地公司2015年12月31日应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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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1月1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B市C县规划区内一地块,从事住宅楼开发建设。次日签订了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合同约定2010年3月1日开始动工建设。后由于种种原因,该项目直到2011年5月1日才开始动工建设。同时A房地产公司为提高整体投资效益,准备将临街的地块建成商业门市。根据有关土地政策规定,A房地产公司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后,不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最迟动工开发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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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1月1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B市C县规划区内一地块,从事住宅楼开发建设。并于次日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合同约定2014年3月1日开始动工建设。后由于开发公司原因,该项目直到2015年5月1日才开始动工建设。同时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提高整体投资效益,准备将临街的地块建成商业门市。根据有关土地政策规定,A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最迟动工开发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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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1月1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B市C县规划区内一地块,从事住宅楼开发建设。并于次日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合同约定2014年3月1日开始动工建设。后由于开发公司原因,该项目直到2015年5月1日才开始动工建设。同时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提高整体投资效益,准备将临街的地块建成商业门市。本例中,该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的责任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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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1月1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B市C县规划区内一地块,从事住宅楼开发建设。并于次日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合同约定2014年3月1日开始动工建设。后由于开发公司原因,该项目直到2015年5月1日才开始动工建设。同时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提高整体投资效益,准备将临街的地块建成商业门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改变该项目部分土地用途,必须取得()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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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5年1月1日将一幢商品房对外出租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租期为3年,每年12月31日收取租金100万元,出租时,该幢商品房的成本为2000万元,公允价值为22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该幢商品房的公允价值为2150万元。长江公司2015年应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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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业务,2×15年7月1日,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实际成本为14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70年。2×16年5月15日,甲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始建设住宅小区,建成后对外出售。至2×16年12月31日,住宅小区尚未完工,共发生开发成本12000万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成本)。甲公司下列会计处理中错误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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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上市公司,2×12年1月1日,外购位于甲地块上的一栋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楼,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2×12年3月1日,购入乙地块和丙地块,分别用于开发对外出售的住宅楼和写字楼,至2×13年l2月31日,该住宅楼和写字楼尚未开发完成;2×13年1月1日,购入丁地块,作为本公司办公区的绿化用地,至2×13年12月31日,丁地块的绿化已经完成,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北方公司2×13年l2月31日不应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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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上市公司,2016年1月1日,外购位于甲地块上的一栋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楼,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2016年3月1日,购入乙地块和丙地块,分别用于开发对外出售的住宅楼和写字楼,至2017年12月31日,该住宅楼和写字楼尚未开发完成;2017年1月1日,购入丁地块,作为办公区的绿化用地,至2017年12月31日,丁地块的绿化已经完成,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北方公司2017年12月31日应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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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上市公司,2014年1月1日,外购位于甲地块上的一栋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楼,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2014年3月1日,购入乙地块和丙地块,分别用于开发对外出售的住宅楼和写字楼,至2015年12月31日,该住宅楼和写字楼尚未开发完成;2015年1月1日,购入丁地块,作为办公区的绿化用地,至2015年12月31日,丁地块的绿化已经完成,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大地公司2015年12月31日应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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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上市公司,2×16年1月1日,外购位于甲地块上的一栋产房,作为生产用厂房,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2×16年3月1日,购入乙地块和丙地块,分别用于开发对外出售的商品房和自用办公楼,至2×17年12月31日,商品房和写字楼尚未开发完成;2×17年1月1日,购入丁地块,作为员工活动场地,至2×17年12月3113,丁地块的设施已经完成。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北方公司2×17年12月31日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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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1月1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B市C县规划区内一地块,从事住宅楼开发建设。并于次日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合同约定2014年3月1日开始动工建设。后由于开发公司原因,该项目直到2015年5月1日才开始动工建设。同时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提高整体投资效益,准备将临街的地块建成商业门市。该项目除临街的地块建成商业门市外,其余的住宅楼建设用地出让最高年限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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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1月1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B市C县规划区内一地块,从事住宅楼开发建设。并于次日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合同约定2014年3月1日开始动工建设。后由于开发公司原因,该项目直到2015年5月1日才开始动工建设。同时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提高整体投资效益,准备将临街的地块建成商业门市。按照规定,A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签订了出让合同后()日内,支付全部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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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1月1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B市C县规划区内一地块,从事住宅楼开发建设。并于次日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合同约定2014年3月1日开始动工建设。后由于开发公司原因,该项目直到2015年5月1日才开始动工建设。同时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提高整体投资效益,准备将临街的地块建成商业门市。按闲置土地的规定,应向A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缴()万元的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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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上市公司,2014年1月1日,外购位于甲地块上的一栋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楼,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2014年3月1日,购入乙地块和丙地块,分别用于开发对外出售的住宅楼和写字楼,至2015年12月31日,该住宅楼和写字楼尚未开发完成;2015年1月1日,购入丁地块,作为办公区的绿化用地,至2015年12月31日,丁地块的绿化已经完成,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长江公司2015年12月31日应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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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公司拥有一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12年1月1日,长江公司认为该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比较成熟,具备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决定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2012年1月1日,该写字楼的原价为3000万元,已计提折旧300万元,公允价值为3200万元。假设2012年1月1日投资性房地产计税基础等于原账面价值,长江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则长江公司的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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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9年6月1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B市C县规划区内一地块,从事写字楼开发建设。并于次日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9000万元,合同约定2010年3月1日开始动工建设。后由于种种原因,该项目直到2010年7月20日才开始动工建设。同时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提高整体投资效益,准备将临街的地块建成商业门市。按闲置土地的规定,应向A房地产开发公司征收()万元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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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上市公司,2015年1月1日,外购位于甲地块上的一栋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楼,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2015年3月1日,购入乙地块和丙地块,分别用于开发对外出售的住宅楼和写字楼,至2016年12月31日,该住宅楼和写字楼尚未开发完成;2016年1月1日,购入丁地块,作为办公区的绿化用地,至2016年12月31日,丁地块的绿化已经完成,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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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31 日,长江公司将一栋办公楼对外出租,并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当 日该办公楼账面价值为 10000 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 20 年,预计净残值为 0,采用年限平 均法计提折旧。2015 年 1 月 1 日,长江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 行后续计量的条件,长江公司决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该办公楼进行后续计量。当日,该办 公楼公允价值为 15000 万元;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上升为 15 500 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等其他因素,则 2015 年长江公司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影响所有 者权益的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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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地产开发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A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有关房地产的相关业务资料如下:(1)2009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A公司开发的一栋写字楼于开发完成的同时开始租赁给B公司使用,租期为2年,每年收取租金400万元,租金于每年年末收取。(2)2010年1月1日,该写字楼开发完成并开始起租,写字楼的造价为6 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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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公司2×14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15年3月20日批准对外报出,内部审计人员2×15年1月份在对2×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注意到下列事项:(1)2×14年1月10日,长江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建造合同,为丙公司建造一办公楼。合同约定,办公楼总造价为4500万元,工期自2×14年1月10日起为期1年半。如果长江公司能够提前3个月完工,丙公司承诺支付奖励款300万元。当年,受原材料和人工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长江公司实际发生建造成本4500万元,预计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500万元,工程结算合同价款4000万元,实际收到价款3800万元。假定工程完工进度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年末,工程能否提前完工尚不确定。长江公司会计处理:2×14年确认主营业务收入4320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4500万元,并进行了工程结算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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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上市公司,2017年1月1日,外购位于甲地块上的一栋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楼,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2017年3月1日,购入乙地块和丙地块,分别用于开发对外出售的住宅楼和写字楼,至2018年12月31日,该住宅楼和写字楼尚未开发完成;2018年1月1日,购入丁地块,作为办公区的绿化用地,至2018年12月31日,丁地块的绿化已经完成,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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