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

A.十五天至三十天 B.四十二天 C.九十八天

时间:2024-01-20 10: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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