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A.3日 B.5日 C.2日 D.10日

时间:2023-08-12 10: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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