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A.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B.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C.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 D.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E.拒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的

时间:2023-03-13 07: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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