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相似题目
-
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处以()。
-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的罚款。
-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下罚款。(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严禁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市级及以上环保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的罚款。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的罚款。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A.县级以上人民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D.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