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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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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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执行()的退休养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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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办法,军人所在的单位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的规模,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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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规定,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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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军人死亡的,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可以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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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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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国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接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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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该办法自2005年1月1日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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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个人账户资金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专户存储,所得利息直接记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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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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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未就业随军配偶享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应当向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会同后勤机关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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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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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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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后,养老保险如何从部队中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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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申请与审批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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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在哪些情况下,停止给予保险缴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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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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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人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保险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哪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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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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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国家确定的()类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实行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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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第一、第二、第三档标准分别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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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有下列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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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