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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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未就业随军配偶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执行()的退休养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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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办法,军人所在的单位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的规模,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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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是指符合随军条件,经军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已办理随军手续的驻赣部队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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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军人死亡的,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可以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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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11%的规模,为未就业随军家属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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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国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接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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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部队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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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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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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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未就业随军配偶享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应当向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会同后勤机关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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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军人保险制度中的两个主要责任主体。其中,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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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实行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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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按《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队地区津贴规定〉的通知》([1998]后财字第33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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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治机关主管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级司令、后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单位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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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人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保险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哪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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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应当接受和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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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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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11%的规模,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中,个人按()的比例缴费,国家按()的比例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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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国家确定的()类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实行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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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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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正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会同后勤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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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经军队()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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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符合条件的子女的子女可以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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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