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提单中未载明货物件数,集装箱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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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提单中有关承运人责任期限的条款,一般都规定为"从收到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止",以替代普通船提单下的"钩至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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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站业务员签发场站收据仅属核对性质,集装箱内的货物件数和状况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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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集装箱提单上的货物检查权条款,如经过核查,发现所装载的货物全部或部分不适于运输,承运人()的表述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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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分为正反两方面,正面规定()货名、件数等有关货物运输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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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种集装箱包括在提单货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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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按运费支付的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前者指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在CIF和CFR合同中要求运费预付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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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汉堡规则》规定,如果承运人或代期签发提单的其他人,得知或有合理怀疑提单中所载的有关货物的一般性质、主要标志、件数或包数、重量或数量等事项,并不能准确地表示其实际接管的货物,或者在签发“已装船提单”时,上述各项内容并不能准确地表示已经装船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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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普通提单上的集装箱货物条款,如果集装箱非由承运人装箱或装载,而承运人以铅封完好交付,则此种交付应视为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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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冷冻设备,以集装箱运输集装箱和提单上均载明是10箱,货交承运人运输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将不记名提单交给乙公司。待船到目的港后,乙公司持正本提单取货,发现货物只有9箱,乙公司要求承运人偿付漏装一箱的货款,船方经仔细审核,发现在大副记载的有关日志中,写明实际收货9箱。对此,承运人提出抗辩,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短缺的一箱货物应有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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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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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斯比规则下,如果托运人在托运集装箱货物时正确地申报了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如发生货损,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是按()予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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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提单中的舱面货选择权条款规定,集装箱不论装载在舱面或舱内都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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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就其为列入提单的有关货物的一般性质、标志、件数或包数、重量及数量的准确性向承运人做出保证。若托运人申报的货物与提单所载不符,当提单转让至善意的第三方手中,而在卸货港口引导起争议并赔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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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办理结汇时,把订有“货物可能装于舱面”的集装箱货物提单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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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能减少货物单位的总件数,由此可缩短装卸时间,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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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货物装船前,承运人通常签发收货待运提单,该提单在货物装船后,即视为已装船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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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我国A进出口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600个纸箱的男式羽绒滑雪衫出口日本的手续。B公司将货物装上C船公司派来的船舶,并向A公司签发了清洁的多式联运提单,提单载明货物数量600纸箱,分装在3个集装箱内。6月29日,该轮抵达神户港,同日,集装箱驳卸到岸上。7月7日,这3个集装箱由B公司安排卡车运至东京收货人仓库,收货人发现由于集装箱有裂痕,雨水进入箱内造成货物损坏。2009年9月25日,收货人以B货运代理公司和实际承运人C船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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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装箱公司承运了一批一票到底的“门到门”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公司自接受货物起3天内将货物由A.地运到B.地,第4天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第5天车辆返回。而收货人接收到货物,拆开完整的铅封后发现:一,箱内货物件数与托运人员填写的件数有出入,造成货物差价值2000元,二,箱内货物因积载不合理,导致货物损坏数件,价值5000元,三,因货物堆码不当致使混装货物形成污染,对集装箱箱体内壁造成了腐蚀,损失1000元。由此导致随手双方产生经济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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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铜坯,以集装箱运输,装箱单及提单上均载明为21箱.货交甲船运输后,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A公司将货物转售给8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A公司向B公司背书交付了提单等各项单据.待船到目的港,B公司持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只有20箱.B公司要求甲船偿付漏装一箱的货款,船方经仔细审查,发现在大副记载的有关日志中,写明实际收货20箱.对此,甲船公司提出抗辩,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短缺的一箱货物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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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可疑严重不良反应病例,必须在()以内,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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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A从国外进口一批钢坯,以集装箱运输,装箱单及提单上均载明为21箱。货交甲船运输后,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A公司将货物转售给B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A公司向B公司背书交付了提单等各项单据。待船到目的港,B公司持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只有 20箱。B公司要求甲船偿付漏装一箱的货款,船方经仔细审查,发现在大副记载的有关日志中,写明实际收货20箱。对此,甲船公司提出抗辩,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短缺的一箱货物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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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受理不受货物重量、体积、件数和批量限制,不区分整车、零担、集装箱、班列、行包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运输的货物外,全部按实货重量(体积)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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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9日,福建A公司与卖方日本国某公司签订了进口3千台日产"东芝"牌窗式空调机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价格条件为CIF福州、总价款式16950万日元;卖方应于6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各交货1500台;付款条件为买方在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在货物装船前30天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买方按期开出了约定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于6月30日收到托运人(日本国某公司)的第一批1500台空调机后装船,并签发了联运提单,7月1日启运后该批货物按时运到福建。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在7月22日收到托运人(日本国某公司)托运的第二批1500台空调机,于7月25日提前签发了指名"大仓山"轮的联运提单。该提单载明:"承运人为日本RO公司;提单签署日期为7月25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等内容。但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实际于8月20日才将第二批货物装船。因此,8月底第二批货才抵达福建A公司所在地。福建A公司于7月25日接到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第二批货已装船的电传后,于7月29日与福建B供销公司以每台2千元人民币的价格签订了买卖合同,交货期为8月20日前。后因货物迟到,致使福建B供销公司解除合同并向福建A公司索赔违约金60万元人民币。因错过空调销售季节,市场行情出现变化,福建A公司多方努力仍无法在国内销售,最后只得以每台1700港元的价格向香港复出口,损失惨重。福建A公司于是向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赔偿因其提前签发提单所致的经济损失计货款及利息损失共计日元4846万元;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预期利润75万元及律师、差旅费等合计人民币1.7万元。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辩称:福建A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而导致的损失不能归责于承运人,按国际集装箱运输惯例,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收货后签发的提单是"备运提单",承运人收货后在提单栏目上签署的日期,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后,该提单才成为"已装船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