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 .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 .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 .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 . 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时间:2022-10-02 20:21:52 所属题库:国家开放大学(公司法)题库

相似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