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分别出资15万元、20万元和70 万元成立了一家化工产品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产品非常畅销,所以打算扩大再生产,于是又吸收丁的现金出资30万元。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作为丙出资的房产价值仅有30万元。又查明,丙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有3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A.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C.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D.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3-01-23 10: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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