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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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2014年12月委托长江公司(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低于受托方计税基础)。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20万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万元(不含增值税),长江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3万元,该批应税消费品已经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假定甲、乙公司均适用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10%,则甲公司将委托加工消费品收回时,其入账成本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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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时间,不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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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相关的消费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受托方代缴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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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对外出售,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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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消费税应税消费品,材料成本2000万元,加工费200万元(不含税),受托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100万元。该批材料加工后委托方直接出售,则该批材料加工完毕入库时的成本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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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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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售价等于受托方计税价)。发出材料的成本为180万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90万元,支付的增值税为15.3万元,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30万元。该批原材料已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的成本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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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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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个体经营者不承担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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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在采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税时,组价的构成应当是材料成本与加工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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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般纳税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应税消费税产品,材料成本50万元,加工费5万元(不含税),受托方增值税税率为17%,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为0.5万元。该批材料加工后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该批材料加工完毕入库时的成本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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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其消费税的税务处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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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般纳税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消费税应税消费品,材料成本100万元,加工费12万元(不含税),受托方增值税税率为17%,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2万元。该批材料加工后委托方直接出售,则该批材料加工完毕入库时的成本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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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其消费税处理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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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交消费税物资(非金银首饰)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应税消费品(最终销售的价格与受托方确定的计税价格一致),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记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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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企业可按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的材料成本与加工费之和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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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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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则由受托加工单位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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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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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首先应比照受托方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再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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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于( )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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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应税消费品,加工的存货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企业支付由受托加工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时,应借记的科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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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般纳税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应税消费税产品,材料成本50万元,加工费5万元(不含税),受托方增值税税率为17%,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为0.5万元。该批材料加工后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该批材料加工完毕入库时的成本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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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