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款。

A.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 B.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 C.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D.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时间:2023-06-23 11: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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