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未成立公司并未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A.公安部门 B.燃气管理部门 C.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D.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时间:2024-02-16 1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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