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设完成后进行房地产转让时,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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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主要是取得待开发房地产,特别是土地,然后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场地平整等土地开发或者房屋建设,再转让开发完成后的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建成后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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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某开发商在从事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拆迁工作中,要拆除某产权人的一套建筑面积160㎡的砖混住宅房屋,双方协议以产权调换方式予以补偿,经评估确认补偿单价为3200元/㎡;2006年8月开发商以附近小区一套156㎡建筑面积的钢混住宅现房与之调换补偿,该房屋2006年8月市价为3600元/㎡,当时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调换手续进行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结算时,被拆迁人应补交的房屋差价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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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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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的条件为()。I.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Ⅱ.房屋建设工程,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条件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Ⅲ.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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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房地产转让或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和申请转移、变更登记,然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按上述法定程序办理的,其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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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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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某地的土地使用权以进行房屋建设,其后该公司打算将该块房地产转让,则该公司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以上才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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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李某为某市副市长,2009年7月,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刘某低价竞拍到一块位置优越的地块。为感谢李某的帮忙,刘某将位于该市一高档小区的两套房屋送给李某,总面积219平方米,价值人民币244万余元。李某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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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时才可以转让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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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于2012年12月购买了一套普通住房,2015年3月将该住房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此后,该小区被依法征收,由甲房地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进行住宅开发。张某选择的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张某与甲企业应办理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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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8月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50万元;于8月2日又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60万元;于8月3日与丁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70万元,并于当日一起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后乙、丙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丁转让房屋行为无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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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有住房的,在租赁期内,房屋产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原租赁协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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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地A工业企业2015年8月转让一幢2008年8月购置的房屋,转让时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取得销售收入800万元。该厂房购置原价为1200万元,已提取折旧700万元,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该厂房的重置成本价为9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七成。该工业企业转让房屋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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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进行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以上,但投资额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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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开发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以上,否则房地产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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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转让中,属于房屋建设的,开发单位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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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总登记后进行房屋改建,必须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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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A市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委托征收后形成净地。甲公司委托乙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乙机构)代理该楼盘商品房的销售。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甲公司报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更改了原规划。在建设过程中,甲公司因资金紧张,将该项目部分用地转让给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2013年5月,唐某预购了该项目一套住宅,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2014年5月,该项目办理了房屋初始登记,并办理了分户房屋所有权证。下列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表述中,正确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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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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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设完成后进行房地产转让时,应如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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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予乙,但未与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随后,甲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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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8月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50元;与8月2日又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60万元;与8月3日与丁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70万元,并与当日一起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后乙、丙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丁转让房屋行为无效,乙、丙的请求有无法律根据,本案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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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系三兄妹。2010年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由甲居住。2011年1月,甲持房屋产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11年9月,甲将该房屋卖给丁,丁付给甲房款60万元。丁取得该房屋产权证。2012年3月,乙、丙知道此事后,即向丁提出异议,认为房屋归甲、乙、丙三人共有,甲无权卖出房屋,要求收回房屋。经查,丁并不知道该房为甲、乙、丙三人所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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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其完成的开发投资达不到项目开发投资总额()以上的,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