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资产风险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二)串通借款人、担保人、中介机构,在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故意高估价值,或串通竞买人、中介机构,在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故意低估价值,造成损失的;(三)向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关联人员泄露案件信息的,造成不良后果的;(四)泄露核销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是 否

时间:2023-11-13 09: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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