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甲某与郑州铁路局于2012年8月31日签订运输合同一份。约定:苹果1500箱,纸箱包装,承运人运输期限6天,到达站为长沙车站,收货人为甲某本人。甲某自行装车,货物标明“鲜活易腐”,9月1日18时挂有该棚车的111次列车从郑州车站出发,甲某派押运人1名,9月3日20时111次列车到达武昌车站,该车站调度令111次列车在站停留。当时气温为摄氏37度,押运人多次请示车站挂运无效,货车停留到9月9日

A.甲某请求赔偿的赔偿金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计算,不含可得利润 B.托运人甲某对损害的发生也应该承担责任,因为货物包装不合格 C.承运人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D.对于赔偿数额,双方没有约定的,应该按当时郑州苹果的价格计算

时间:2023-02-09 15:02:09

相似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