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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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工厂的有毒废水注入了王某承包的鱼塘,致使鱼塘中有部分鱼死亡,王某可向甲厂提出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为下列哪些选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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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王某到商场购物时,发现了数日前在某商场持枪抢劫作案的歹徒孙某。王某和商场保安人员一起将孙某扭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孙某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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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承包了村里的鱼塘,他担心经营中发生意外,准备到保险公司投保。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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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承包了一片鱼塘,附近有一家化工厂。近期鱼塘水面滋生了大量藻类,近几日鱼塘水面漂浮了大量的死鱼。老李急忙找到环保部门,经检测,为鱼塘水质污染所致,是什么化学物质导致藻类繁殖致大量鱼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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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年王某承包了本村的荒山120亩,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30年,2000年1月31日政府换届新一任领导上台,将王某所承包的荒山收回转包给了刘某,王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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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一鱼塘,后丁某搬到镇上居住,遂拟将鱼塘转包给本村经营另一鱼塘的赵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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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对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每年只有4000元的纯收入不满意,于是把它承包给承包商王某,每年可获得2万元的收入,另外自己还在王某的工厂里劳动,每月获得2000元的工资收入。这里的各种收入体现的分配方式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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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承包的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老王怀疑是附近某著名企业排出的废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从而污染了水源,直接造成了自己水塘里的鱼死亡,于是老王就此提起诉讼,要求甲化工厂赔偿损失,则关于本案中下列事项的证明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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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桑基鱼塘生产模式,实现了“原料-产品-原料-产品”的循环生产模式,该模式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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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为了防止其承包的鱼塘被盗,在鱼塘附近私拉了电网。当地居民得知后,害怕触电,纷纷绕道行走,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李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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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7周岁)某日深夜撬门进入王某经营的手机店拿了柜台里售卖的手机准备离开,由于该超市用于经营和生活的场所没有明确隔离,王某被张某走路的声音惊醒,便起身查看。张某见被王某发现,遂将王某打倒后逃跑,致王某轻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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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丙市甲县某工厂排出的工业废水流向乙县,污染乙县农民王某承包的农田、鱼塘,造成农作物和鱼的死亡,王某可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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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户在鱼塘里放养了一批桂花鱼苗。过了一段时间,为了得知鱼苗存活数量,他先从鱼塘中捕出200条鱼,做上标记之后,再放回鱼塘,过几天后,再从鱼塘捕出500条鱼,其中有标记的鱼苗有25条。假设存活的鱼苗在这几天没有死,则这个鱼塘里存活鱼苗的数量最有可能是(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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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指挥中心接报:有人在鱼塘投毒:民警赶到现场,发现一孕妇正往鱼塘里洒农药。在这种情况下,民警可以使用武器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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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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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王某趁被害人张某不备,在一个人较少的偏僻小巷内抢夺其夹在腋下的公文包。经查,张某的公文包内有现金3000元、价值2000元的手机一部。同时,在王某随身携带的背包里也发现了一把弹簧刀(长约20Cm,属于管制刀具),但王某在抢夺的整个过程中,并没有向被害人出示也没有使用该弹簧刀。根据法律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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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王某,女,75岁。患病后始终不愿就诊,而是在家中烧香拜佛祈求病愈。王某的儿子见母亲病情加重,便请社区医师到家里为其母诊治,但遭到王某拒绝。医师符合伦理的做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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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王某通过房屋抵押向甲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屋,王某自付30万元,贷款70万元。一年后王某偿还贷款20万元。那么,此时银行对房屋的保险利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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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7周岁)某日深夜撬门进入王某经营的手机店拿了柜台里售卖的手机准备离开,由于该手机店用于经营和生活的场所没有明确隔离,王某被张某走路的声音惊醒,便起身查看。张某见被王某发现,遂将王某打倒后逃跑,致王某轻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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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氮肥厂自1995年建成以来,一直未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投资加以重视。1998年7月的一场少见的暴雨后,该厂附近的农民陈某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里的鱼苗成活率急剧下降,损失惨重;相邻的几户养鱼专业户也有此反映。他们经过调查,发现原来是氮肥厂的污水漫入了公共灌溉的水沟。16户鱼农联名与该厂交涉未果,又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也迟迟未有答复。自此后两年多来,每逢雨季,这种现象都对他们造成了大小不等的损失。2000年9月,他们忍无可忍,欲去法院讨个公道。关于此事件,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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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欲租一代挖土机修建鱼塘,因要出差,遂委托李某进城办理租赁事宜,并预付李某1000元租金。李某进城后,巧遇中学同学张某。张某自告奋勇替李某办理此事。张某找到一家租赁公司,以王某名义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租赁挖土机一台,租期一个月,租金10000元,预付2000元,租期届满再支付8000元。王某出差回来后,李某向王某作了汇报,王某不置可否。当李某向王某索要垫付的1000元租金时,王某便给了他。租期届满时,租赁公司向王某索要剩余租金,王某拒付,认为委托张某租赁机器的是李某,应由李某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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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员工可承包土地、鱼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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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里不会有鸟类活动,所以机场围界外可以正常开挖池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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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原告承包位于被告天源公司西侧的水面从事养殖。2012年4月21日早上,原告巡查时发现鱼在跳动,后全部死亡,其发现天源公司有排水口通向鱼塘并排污,由于天源公司通过排水口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氰化物流人原告承包的鱼塘,造成鱼塘内水质的氰化物超过国家标准,导致鱼塘内的鱼全部死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天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7775元。 原告方提交了如下证据: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2年4月23日对鱼塘内水和排口废水分别采样监测,其中鱼塘水中的氛化物含W为0.0038mg/L,排口废水中氰化物含W为1.28mg/L,鱼塘水质氰化物含量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但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2、鱼塘周边设施坐落信息,证明鱼塘周边只有被告设置有排污口。 庭审过程中,被告方提出以下反驳理由:1、原告方提交的监测报告只能证明鱼塘中存在氰化物,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氰化物是由被告方排放,不能认定原告方的养殖鱼类死亡是由被告排污行为所致,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原告方提交的坐落信息只能证明原告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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