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得收益,其收益属于业主的部分应当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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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行收益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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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或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由()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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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的经营性有收益属于()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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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果用来经营,其受益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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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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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物业区域来划分,可分为()共有部分中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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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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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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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制定和采取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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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规定主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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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经营收益的使用,应当优先用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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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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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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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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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再开发利用应由()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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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商业推广、停车、广告等公共收益归物业服务人所有用以弥补物业开支不足,余下部分归业主所有,但应当单独列账,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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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的使用,应当优先用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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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下列()紧急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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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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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归()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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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企业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以及利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收益等列入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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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必须征得()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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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