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饲料及添加剂生产企业登记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核受理申请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并按申请的饲料及添加剂品种抽取样品并封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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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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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销售前必须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否则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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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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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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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不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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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1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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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的,由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注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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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生产用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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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饲料检验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缴纳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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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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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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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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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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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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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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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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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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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浓缩饲料生产企业应办理(),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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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在工商登记中属于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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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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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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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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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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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机构对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实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监督管理。登记备案的企业应按规定每年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审,年审期限为每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