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规定,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和()才能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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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应当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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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可以按照职责权限根据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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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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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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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后可以继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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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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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饲料管理范围包括玉米、大豆等原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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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未查验()的,应当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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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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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规定的品种以及农业部公告公布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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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罚则中,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都是停产停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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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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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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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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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可以没有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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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地方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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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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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生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及农业部公告公布的新饲料添加剂以外的物质作为饲料添加剂,应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并获得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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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罚则中规定的所有处罚条款,都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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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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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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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查封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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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定制企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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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