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签订货物买卖合同。2016年1月5日,李某提出货款要求,张某拒绝向李某支付已到期货款。2016年4月,李某出差遭遇车祸后,住院20天,此期间未要求张某支付货款。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李某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向张某收取货款的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A.自2016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5日 B.自2016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25日 C.自2016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5日 D.自2016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25日

时间:2024-03-04 17: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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