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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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但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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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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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方某为某公司的董事,未在该公司任职、受雇,2013年12月取得税后董事费收入49800元,由公司代付个人所得税税款。则该公司代付的个人所得税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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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中国公民孙某从其任职的公司取得限制性股票50,000股,在获得限制性股票时支付了50,000元,该批股票进行股票登记日的收盘价为4元/股。按照约定的时间,2012年2月28日解禁10,000股,当天该股票收盘价7.5元/股。限制性股票解禁时孙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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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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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7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前,此类所得是否缴个税国家并未明确规定。这体现了税收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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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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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所得按()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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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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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含一个月),其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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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中国公民孙某从其任职的公司取得限制性股票50000股,在获得限制性股票时支付了50000元,该批股票进行股票登记日的收盘价为4元/股。按照约定的时间,2014年9月30日解禁10000股,当天该股票收盘价7.5元/股。在不考虑其他费用的情况下,解禁时孙某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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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中错误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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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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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担任公司董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其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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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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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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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并入综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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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无需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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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办理纳税申报的时间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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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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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居民个人纳税人,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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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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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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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纳税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项目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至 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