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卫生局收到8公司劳资科的一份情况反映,称市职业病防治院为该公司职工何某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虽然有两名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字、加盖医院公章,但不具有法律效力。经查,在诊断证明书上签名的两位医师只有一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应由取得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且应为

A.2人以上 B.3人以上 C.4人以上 D.5人以上 E.6人以上

时间:2023-01-27 09: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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