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日,甲、乙、丙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甲、乙、丙各自投资100万元,其中,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出资,甲、乙也一直没有要求丙补足出资。2016年6月1日,该公司的债权人丁要求丙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 丙可以以自己补足出资的义务已经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B . 丙不得以自己补足出资的义务已经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C . 甲、乙对丙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不承担责任 D . 债权人丁不能要求丙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时间:2022-09-03 07:25:38 所属题库:公司法律制度综合练习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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