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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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条件下,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买受人未接受房屋的,在此期间房屋发生意外而毁损,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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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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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情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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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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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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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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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以下说法最为准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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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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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商品房预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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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未取得延长使用期限,需要办理什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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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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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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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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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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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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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不能请求 解除合同 ,但可以要求 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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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起,由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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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如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出卖人应当按照交付主义承担标的物灭失、损毁的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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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卖人的原因,预售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之日起()d期限届满,买受人仍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A.15 B.30 C.60 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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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A.协助承租人索赔B.标的物的瑕疵担保C.向承租人支付价款D.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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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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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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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卖人原因,预售商品房白交付使用之日起()日,买受人仍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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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