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2013年6月30日,甲公司当期销售一台自产的设备给乙公司,其售价为400万元,该设备生产成本为200万元。乙公司取得后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使用,预计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0,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下列关于调整抵消分录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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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甲公司本期以自产A产品交换乙公司的B产品,甲公司的A产品成本300万元,公允价值(不含增值税)和计税价格均为27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0万元。乙公司的B产品成本230万元,公允价值(不含增值税)和计税价格均为280万元,消费税税率5%,交换过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银行存款11.7万元。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甲公司换入B产品的入账价值是()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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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甲公司本期以自产A产品交换乙公司的B产品,甲公司的A产品成本3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27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0万元。乙公司的B产品成本23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280万元,消费税税率5%,交换过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补价10万元。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甲公司换入B产品的入账价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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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2000万元,因乙公司财务困难到期未予偿付,甲公司就该项债权计提了400万元的坏账准备。20×3年6月10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乙公司生产的100件A产品抵偿该债务。乙公司A产品售价为13万元/件(不含增值税),成本为10万元/件;6月20日,乙公司将抵债产品运抵甲公司并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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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2 000万元,因乙公司财务困难到期未予偿付,甲公司就该项债权计提了400万元的坏账准备。20×3年6月10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乙公司生产的100件A产品抵偿该债务。乙公司A产品售价为13万元/件(不含增值税),成本为10万元/件;6月20日,乙公司将抵债产品运抵甲公司并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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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应收取价款为133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61万元,甲公司支付销货运费2.22万元,代乙公司垫付产品保险费3.5万元,则甲公司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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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5000件,每件售价为20元(不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给予10%的商业折扣,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并代垫运杂费1000元。乙公司于20×4年3月15日付款。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应确认的收入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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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广告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12月为乙公司(一般纳税人)制作产品广告,收取乙公司含税广告费120万元,并应乙公司要求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就上述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收到甲广告公司主管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确认的进项税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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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2000万元,因乙公司财务困难到期未予偿付,甲公司就该项债权计提了400万元的坏账准备。2016年6月10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乙公司生产的100件A产品抵偿该债务。乙公司A产品售价为13万元/件(不含增值税),成本为10万元/件;6月20日,乙公司将抵债产品运抵甲公司并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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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8年3月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合同约定金额120万元(不含税),同时合同约定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商品包装物押金2万元,以上款项均已支付。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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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5 000件,每件售价为20元(不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给予10%的商业折扣,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并代垫运杂费1 000元。乙公司于20×4年3月15日付款。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应确认的收入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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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接受乙公司投资转入的原材料一批,账面价值100000元,投资协议约定价值120000元,假定投资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允价值相符,该项投资没有产生资本溢价。甲公司实收资本应增加()元。(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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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签订一份易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自己生产的一批A产品与乙公司等值交换,换取乙公司自产的B产品一批。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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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乙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困难,甲公司预计其应收乙公司的936万元货款将难以全部收回。经过协商,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以一批原材料抵偿全部债务,该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公允价值为700万元。假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则下列关于乙公司的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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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接受乙公司投入原材料一批,账面价值100000元,投资协议约定价值120000元,假定投资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该项投资没有产生资本溢价。甲公司实收资本应增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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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职教: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材料一批,甲公司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300万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60万元,另行支付增值税税额10.2万元,支付乙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22.5万元。甲公司收回材料后继续用于加工应税消费品。则甲公司该批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账价值是(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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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和乙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2014年3月,甲公司以其持有的10000股丙公司股票交换乙公司生产的一台办公设备,并将换入办公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甲公司所持有丙公司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成本为180万元,累计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10万元,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甲公司另向乙公司支付银行存款34万元。甲公司换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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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4000万元,因乙公司财务困难到期未予偿付,甲公司就该项债权计提了800万元的坏账准备。2015年6月10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乙公司生产的200件A产品抵偿该债务。乙公司A产品售价为13万元/件(不含增值税),成本为10万元/件;6月20日,乙公司将抵债产品运抵甲公司并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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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份与乙企业签定代购协议,为乙代购货物并收取周转金25万元,约定按实际结算含增值税价格的4%收取手续费。销售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乙企业,注明销售额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则甲公司正确的税务处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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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以A产品和B设备交换乙公司C产品,双方均将收到的产品作为库存商品管理。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补价45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率为17%,计税价值为公允价值。有关资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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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乙公司商协,甲公司以一批产品换入乙公司的一项专利技术,交换日,甲公司换出产品的账面价值为 560万元,公允价值为 700万元(等于计税价格),甲公司将产品运抵乙公司并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日双方办妥了专利技术所有权转让手续。经评估确认,该专项技术的公允价值为 900万元(免增值税),甲公司另以银行存款支付乙公司 81万元,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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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6%。 2019年 12月 1日,甲公司为乙公司开发产品提供技术援助服务,服务期限为 2个月,约定服务费为 100万元(不含税),在服务结束时乙公司一次性支付。甲公司根据历史数据表明,乙公司会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假定截至 12月 31日甲公司的履约进度为 50%,乙公司同时受益。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在 2019年 12月 31日应确认的收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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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甲公司本期以自产A产品交换乙公司的B产品,甲公司的A产品成本300万元,公允价值(不含增值税)和计税价格均为27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0万元。乙公司的B产品成本230万元,公允价值(不含增值税)和计税价格均为280万元,消费税税率5%,交换过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银行存款11.7万元。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甲公司换入B产品的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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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甲公司就其所欠乙公司的1000万元的货款(含增值税)与乙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根据债务重组协议,甲公司以银行存款800万元清偿。在进行债务重组之前,乙公司已经就该项债权计提了160万元的坏账准备。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债务重组日应确认债务重组利得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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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5 000件,每件售价10元(不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6%。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给予10%的商业折扣,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并代垫运杂费500元。乙公司于2018年7月8日付款。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应确认的收入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