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甲公司本期以自产A产品交换乙公司的B产品,甲公司的A产品成本300万元,公允价值(不含增值税)和计税价格均为27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0万元。乙公司的B产品成本230万元,公允价值(不含增值税)和计税价格均为280万元,消费税税率5%,交换过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银行存款11.7万元。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甲公司换入B产品的入账

A.280 B.271.70 C.276.80 D.249.81

时间:2024-01-11 13: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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