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可以同时使用规范中文、汉语拼音或者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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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生产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时,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这段文字旨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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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进口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可以只使用英语,附加其他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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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标识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的,字体应不小于相应的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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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标识标注的内容应使用规范的中文,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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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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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刷,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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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的会计记录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基础上同时使用任意一种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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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小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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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外表面登记标识的生产单位或生产地可以使用中文简称或公安部编发的代号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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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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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资料中对经济业务事项的描述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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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不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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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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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可以使用中文或其他文种。但应清晰、准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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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藏品的标签可以使用规范的汉字,也可以同时使用(),但汉语拼音必须明显地()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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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标签标注的原则:()。(标注所用文字应当为(),可以同时使用有严密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但其(),除进口种子的()外,不应标注与中文无对应关系的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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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不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不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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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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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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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的文字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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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标识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同时可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以及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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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