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5日,吴某从某商场买回一台彩电,保修期为一年。开始,该彩电的图象、音响效果都不错。2002年2月3日,当吴某全家人正在收看节目时,发现彩电后面突然冒出黑烟,吴某赶紧叫家人都躲开,自己上前去拔电源。但是,还未等吴某切断电源,电视“轰”一声发生了爆炸,将家中的家具和冰箱等炸坏,吴某由于躲避及时,只受了一点轻伤。事故发生后,吴某找到彩电生产厂家要求赔偿;该厂家认为吴某买的彩电早已过了保修期,因此对发生的损害不负责任。后吴某经多次交涉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彩电生产厂家的理由是否成立?

时间:2023-09-10 16: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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