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2.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B.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C.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D.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时间:2024-01-01 17: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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