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某公司与美国A公司磋商进口电脑配件。经往来传真磋商,已就合同主要交易条件达成一致意见,但我方在最后给美方发出的表示接受的传真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文字。之后,美商起草合同书寄给我方确认,我方在审核该合同时,发现有一些条款的措辞需要进一步商榷,因此未及时给予签字确认。此时该商品的市场价格趋疲,美商来电催促我方按合同书的规定开立信用证,但我方拒绝开证。试分析我方拒绝开证是否合理?为什么?

时间:2023-01-11 01:44:53

相似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