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A.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B.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C.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D.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E.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时间:2024-01-26 12: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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