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人员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总量核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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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连续一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局可将其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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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规定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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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当根据C类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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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改革实施后,贸易外汇收入解付入待核查账户,银行需要查询企业分类及审核相关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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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货物贸易政策规定,贸易外汇收入在解付入待核查账户环节,银行必须首先登陆监测系统查询企业是否在名录,不在名录企业不能办理外汇收入入账及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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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支付,银行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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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在()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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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当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支出申报单证,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进口可付汇余额,并在贸易外汇支付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付汇或开证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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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入入待核查账户时无需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中查询企业名录信息,但需在办理结汇或/划转时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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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后()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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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一次只能签注一个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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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银行应当依据企业填写的收入申报单证,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出口可收汇余额,并在贸易外汇收入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结汇或划出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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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对B类企业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后,核注发生错误的,可自核注之日起()日内(含)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进行撤销操作,系统自动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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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需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应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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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业务操作中,核注金额大于零,且核注后可收汇余额大于或等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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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之前都必须登录监测系统主要查询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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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银行可查询到属于本银行网点并且在有效期或到期后()个月内的登记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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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贸易外汇检测系统银行端,银行所做的电子数据核查操作在()日内可以进行撤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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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后,应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衷》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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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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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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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在()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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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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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银行端,银行可查询到属于本银行网点并且在有效期或到期后三个月内的登记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