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第十五条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记录保存,或者食品添加剂的贮存、标示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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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01 10: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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