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翻译:滞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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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术语,表明承租人有权选择将约定的装货和卸货时间加在一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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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术语(),则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可以相互抵用,用一个作业中节省或滞期的时间抵消另一作业中滞期或节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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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如果在滞期费条款中使用“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术语,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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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术语,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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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术语“装卸时间平均计算”,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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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术语“装卸时间平均计算”,表明(),从而达到节省或减少通常以速遣费的加倍费率支付滞期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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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术语,当船舶到达卸货港时,并不立即连续计算滞期时间,而是在(),才开始继续计为滞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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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采用哪一种术语计算滞期时间,按惯例采用“滞期时间连续计算”的方式,即“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