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朝,遇有大案、疑案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共同审理。这一制度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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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中央司法机关有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称三法司。明朝的司法权,虽然由上述三个专门机构执掌,其他部门也可参与司法活动,所以,明朝的审判有()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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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分典刑狱的机构分称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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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但就其职责而言,于唐、宋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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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央设大理寺、都察院、刑部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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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在监察机关御史台下设()、殿院、察院,以进一步加强它们之间的分工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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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规定大案、疑案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理的制度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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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法司会审”是指遇到疑难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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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逢大案,常由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和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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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会同中书省、门下省共同审理,谓之“三司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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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朝遇重大案件,常由大理寺聊会同刑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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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从1906年开始,把原来掌管审判的刑部改为()专任司法行政;把原来掌管案件复核的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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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中央三大司法机关指的是()、刑部和御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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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中央除刑部、大理寺外,又设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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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法司会审”是指遇到疑难案件,由御史大夫、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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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组成,一般而言,三部分独自行使职权,遇到特别重大的案件,()联合主持审判,称为“三司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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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丞相制度从创立到废除的过程中,下列哪些官职的设置达到了加强君权、削弱或牵制相权的目的()①秦朝的御史大夫②唐朝的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三省长官③宋朝的参知政事④明朝的六部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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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开元年间,颜真卿官至工部尚书兼御史大夫,刑部吏部尚书。后受排挤,于唐永泰元年被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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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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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审判机关审理了死刑案件后,须交给刑部复核,刑部复核通过死刑判决方才生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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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魏晋末年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成为定制,隋代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行政机关刑部审批。唐制规定凡遇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皇帝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通常古代地方的司法机关如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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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对大案、疑案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会同审理,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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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中央主审机构是()。A.枢密院B.大理寺C.审刑院D.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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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78载:“有大狱即命中丞&983040;、刑部侍郎、大理卿鞫之,谓之大三司使。又以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为之,以诀疑狱,谓之三司使。”由此可知,唐代大三司使和三司使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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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在边境重地集军权、行政权和财权于一身的地方最高军政长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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