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案件中,所销售的非法生产的卷烟就是本案的物证,而当事人从烟草公司购进的其他合法卷烟与本案无关联,不是本案的证据。这说明证据必须具备()。
相似题目
-
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案件中,当事人对被查处前已销售的烟草专卖品的“口供”属于()。
-
刘某系甲县卷烟零售户(身份证号:320722199312253231),持有甲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1年8月1日,刘某从本县零售户李某处购入真品国产卷烟100条,购入金额5000元,在销售时被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另据调查查实,刘某在2011年1月至3月间,以4000元购入非法生产的卷烟100条,分三次销售出去,第一次20条,销售额2500元;第二次45条,销售额2700元;第三次35条,销售额1800元。
-
鲁某是A县卷烟零售户,持有A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鲁某见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有利可图,就低价购入非法生产的卷烟30条,案值1万余元,放在店中销售。2010年4月5日,A县烟草专卖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在鲁某店中查获尚未售出的非法生产的卷烟5条。A县烟草专卖局拟对鲁某处以50%的罚款,销毁违法卷烟。鲁某认为处罚过重,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A县烟草专卖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县烟草专卖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对吗?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指()。
-
鲁某是A县卷烟零售户,持有A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鲁某见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有利可图,就低价购入非法生产的卷烟30条,案值1万余元,放在店中销售。2010年4月5日,A县烟草专卖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在鲁某店中查获尚未售出的非法生产的卷烟5条。因有立功表现,A县烟草专卖局遂对鲁某处以30%的罚款,销毁违法卷烟。自由裁量权分类?A县烟草专卖局使用了哪种自由裁量权?
-
明知他人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主犯追究刑事责任。
-
卷烟合法批发与非法批发的界线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一次性销售卷烟50条(含50条)以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卷烟辅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
-
2011年3月2日,小赵带领3名队员走访市场中,发现某零售户A正在帮助客户向三轮车上搬运卷烟一个品种共30条,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于是在亮证检查后发现是这个卷烟牌号不认识,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销售过,于是按照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对这批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后经鉴定后,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该案件初步定性为何种违法行为较为合理?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
-
()销售无注册商标卷烟不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
甲为一个体工商户,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雇用店员乙经营卷烟。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甲经营场所内查获非法生产卷烟一宗。执法人员制作了勘验笔录,对查获的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拍摄了照片。对甲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经过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甲供述非法生产卷烟全部由自己进货,乙负责销售。甲的表弟丙听甲说过其经营非法生产卷烟的事实,并提供了证人证言。甲的邻居丁也证实曾看到过甲经营非法生产卷烟,并向执法人员作证,丙、丁做为证人的主体条件符合要求。根据证据的采信规则,本案应当优先采信哪些证据?
-
()销售计划内卷烟厂超计划生产的卷烟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
非法经营的卷烟、雪茄烟,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
()非法生产的卷烟都是无注册商标卷烟。
-
鲁某是A县卷烟零售户,持有A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鲁某见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有利可图,就低价购入非法生产的卷烟30条,案值1万余元,放在店中销售。2010年4月5日,A县烟草专卖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在鲁某店中查获尚未售出的非法生产的卷烟5条。A县烟草专卖局拟对鲁某处以50%的罚款,销毁违法卷烟。鲁某认为处罚过重,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A县烟草专卖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
-
某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在卷烟零售户王某经营的商店内查获非法卷烟共计40条。经鉴定,其中真品卷烟10条,价值3600元;假冒注册商标卷烟30条,标值7800元。经调查,周某所经营的真品卷烟系本人从市场收购,假冒卷烟系非法烟贩送货上门。移送案件过程中应附哪些材料?
-
()无注册商标卷烟都是非法生产的卷烟。
-
甲为一个体工商户,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雇用店员乙经营卷烟。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甲经营场所内查获非法生产卷烟一宗。执法人员制作了勘验笔录,对查获的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拍摄了照片。对甲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经过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甲供述非法生产卷烟全部由自己进货,乙负责销售。甲的表弟丙听甲说过其经营非法生产卷烟的事实,并提供了证人证言。甲的邻居丁也证实曾看到过甲经营非法生产卷烟,并向执法人员作证,丙、丁做为证人的主体条件符合要求。本案的违法主体是谁,为什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的“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包装盒。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
-
刘某系甲县卷烟零售户(身份证号:320722199312253231),持有甲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1年8月1日,刘某从本县零售户李某处购入真品国产卷烟100条,购入金额5000元,在销售时被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另据调查查实,刘某在2011年1月至3月间,以4000元购入非法生产的卷烟100条,分三次销售出去,第一次20条,销售额2500元;第二次45条,销售额2700元;第三
-
某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辖区零售户孙某经营场所内藏有大批非法生产的卷烟,遂对该举报情况进行落实。存在孙某经营场所内查获非法生产卷烟60条,执法人员还在孙某的经营场所查获账本册详细记录了孙某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情况,执法人员对所查获假冒卷烟和账册进行登记保存,对店主孙某进行了现场询问并制作了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经了解孙某的邻居乙对孙某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行为非常了解。对乙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执法人员对非法生产卷烟进行了抽样取证,经本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该批卷烟为假冒商标卷烟,检测站出具鉴定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