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有共同原告资格的人,法院在通知其参加诉讼后,其仍不愿参加诉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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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韩某于1999年病逝,遗有房屋一栋及人民币10万元。韩某的长子韩龙以自己多年与父亲同住为由,将房屋及10万元钱均据为己有。韩某的次子韩虎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合理分割其父亲的遗产。法院立案后查明:韩某之妻潘某尚在,现与女儿韩燕在外地一起生活。法院通知潘某和韩燕参加诉讼,潘某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的分割既不同意韩龙的意见,也不同意韩虎的意见,韩燕表示愿意继承遗产,但不愿意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原告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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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对那些既不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当事人,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如果其不参加诉讼,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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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表述中,哪个选项排列组合是正确的?①原告资格是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②有原告资格的人一定而且也只能是原告;③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必须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④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必须是其主张权益的享有主体,我国行政诉讼不存在他人诉讼和公益诉讼;⑤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所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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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韩某于2009年病逝,遗有房屋一栋及人民币10万元。韩某的长子韩龙以自己多年与父亲同住为由,将房屋及10万元钱均据为己有。韩某的次子韩虎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合理分割其父亲的遗产。法院立案后查明:韩某之妻潘某尚在,现与女儿韩燕在外地一起生活。法院通知潘某和韩燕参加诉讼,潘某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的分割既不同意韩龙的意见,也不同意韩虎的意见,韩燕表示愿意继承遗产,但不愿意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原告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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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卫生防疫站认为某饮食店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饮食店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卫生防疫站为避免败诉,告之原告若能撤诉,可以减少罚款数额。在原告表示同意后,将罚款数额改为200元。随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如果县卫生防疫站具备本案被告资格,人民法院应否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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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且其近亲属尚未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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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的证据,证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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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主体资格的人“共同犯罪”的,其刑事责任由二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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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王明春于1997年去世,其妻王张氏先于其死亡。王明春有子王繁学、王繁茂两人,有女王繁丽、王繁梅两人,其长女王繁丽于1996年死亡,留有一子李玉芬,一女李玉玲。现王繁学与王繁茂两人因继承王明春的遗产发生纠纷,王繁学以王繁茂为被告诉诸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王繁梅、李玉芬、李玉玲参加诉讼,王繁梅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分划的观点既不同意王繁茂的观点,也不同意王繁学观点,李玉芬表示参加诉讼,李玉玲则表示想继承王明春的遗产,但不愿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原告应该是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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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只能由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无权主动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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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且其近亲属尚未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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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老汉去世后,他的7个儿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小儿子牛七告大儿子侵犯了他的继承权。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其余5个儿子应诉,其中牛三和牛四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牛二和牛五不表态;牛六愿意参加诉讼。请问:本案中谁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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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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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参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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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题 某区建委颁发建设规划许可证给大地房地产公司,许可其开发一商业楼盘,20位住户认为南面建筑与其楼间距过近而侵害了他们的采光权,20位住户以区建委为被告向该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受理后以原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这20位住户申请省高院再审,省高院如认为20位住户具有原告资格,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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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因此,分支机构不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成为独立原告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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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和韩某是邻居。1994年马某未选上街道代表,怀疑是韩某说了坏话,便伺机报复。1994年5月12日,马某带领儿子李某、儿媳赵某闯入韩家,殴打韩某,致使其多处受伤。韩某之子小韩下班回家与马家3人相遇,马某及儿子、儿媳3人一拥而上,将小韩的眼镜打坏,右颧骨打成骨折,用去医药费150元。韩某的丈夫童厚才于1994年5月底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负责赔偿打伤其妻的医药费100元。在起诉中,对儿子被打伤的问题未涉及。法院受理此案后,在调查中发现小韩也被打伤,于是将小韩追加为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对本案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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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一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丙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便追加其参加诉讼。但丙既不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权利。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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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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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下列何种身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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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共同将丙和丁打成轻伤。当晚,丙、丁分别接到甲的恐吓电话。由于惧怕甲,丙只向法院起诉了乙。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丁参加诉讼。但丁自接到甲的恐吓电话后因害怕遭到报复而一病不起,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关于本案审理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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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又发现原告有新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了处理,如果原告不服新的处理决定,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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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去世后,他的7个儿子ABCDEFG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G告A侵犯了他的继承权。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其余5个儿子应诉,其中BC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DE不表态;F愿意参加诉讼。本案中谁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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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共同将丙和丁打成轻伤。当晚,丙、丁分别接到甲的恐吓电话。由于惧怕甲,丙只向法院起诉了乙。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丁参加诉讼。但丁自接到甲的恐吓电话后因害怕遭到报复而一病不起,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如果一审宣判后,丁以甲、乙二人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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