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婚后有二子,长子于20000年早逝,遗有妻A及子B;次子于2003年因工伤死亡,无子,遗有妻C;C与甲、乙共同生活,将甲养老送终。甲于2016年病逝,留下五十万元遗产。此案中没有继承权的是:

A.妻子乙 B.长媳A C.长孙B D.二儿媳C

时间:2023-08-30 15: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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