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红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长红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设立一项安排丙,假定该安排划分为共同经营,长红公司和乙公司对于安排丙的资产、负债及损益分别享有50%的份额。2015年12月31日,长红公司支付采购价款(不含增值税)100万元,购入安排丙的一批产品,长红公司将该批产品作为存货入账,尚未对外出售。该批产品在安排丙中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长红公司2015年12月31日应确认存货

A.100 B.80 C.90 D.0

时间:2024-06-18 11: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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