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红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长红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设立一项安排丙,假定该安排划分为共同经营,长红公司和乙公司对于安排丙的资产、负债及损益分别享有50%的份额。2015年12月31日,长红公司支付采购价款(不含增值税)100万元,购入安排丙的一批产品,长红公司将该批产品作为存货入账,尚未对外出售。该批产品在安排丙中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长红公司2015年12月31日应确认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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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3月发生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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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为拓展业务,需要购置厂房和添加设备。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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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2013年度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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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为建造专用生产线筹集资金,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有关资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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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上市公司(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12月甲公司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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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销售成本。2013年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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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长红公司以生产经营用的客车和货车交换乙公司生产经营用的C设备和D设备。交换日,长红公司换出:客车原值45万元,已计提折旧3万元,公允价值45万元;货车原值37.5万元,已计提折旧10.5万元,公允价值30万元。乙公司换出:C设备原值22.5万元,已计提折旧9万元,公允价值15万元;D设备原值63万元,已计提折旧7.5万元,公允价值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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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M公司委托N公司(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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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1年有关A公司企业合并的资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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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发生有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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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2017年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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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